物業資訊要透明 政府責無旁貸

地產代理監管局公佈自2013年開始,地產代理必須要在推銷時,向買家提供單位的實用面積。筆者一向支持買賣透明化,加上建築面積定義根本不統一,在不同年代、不同的發展商,同一建築面積下,可用的室內空間,差異亦甚大,原因是實用率由40%至90%都有存在。
筆者始終認為,實用面積總比建築面積為好。2008年以前,差餉物業估價署與發展商可同時提供實用面積,但兩者所提供的資料卻存在不同,有些會包括窗台,有些則包括牆身的厚度,有些又會是不包牆身,這樣實令買家無所適從。及至2008年,實用面積的定義才統一,而現時實用面積的定義是包牆身厚道,同時亦包括露台及平台等面積。然而,若能提供單位的套內可用面積(Carpet Area)則最為實際,不過現時這些資料則只可靠肉眼估量或實地量度才可獲得。
由於2008年以前,有兩套不同定義的實用面積,故在二手物業買賣過程中,不同代理可能會提供不同的實用面積,實在容易做成混亂。筆者建議政府短期應統一利用差餉物業估價署的資料作定義,並將實用面積資料在網上公開發佈或是印在差餉單上,以配合推行以實用面積作估價;長遠而言,政府應向公眾作出諮詢能否推行套內可用面積,以便統一定義,重新出發。與此同時,筆者建議政府應立法要求業主在出售樓宇前,必須提供有關物業的重要資料。
面對以上種種問題,要得到解決實需政府的配合,現時不少重要的物業資料仍分散於不同的政府部門,如規劃署、建築署、屋宇署、地政署,差餉物業估價署及房屋署等等。政府在1997年通過地產代理條例時,曾向立法會及全港市民承諾,將會成立「物業中央資料庫」,向公眾提供地產代理條例要求的各種物業資料。但事隔15年,仍然未有訂出「物業中央資料庫」的時間表,筆者期望新政府能盡快切實履行有關承諾。物業的買賣對業主或是新買家都是一項極重要的決定,物業資料越是透明,雙方的權益才能獲得更充份的保障,政府於此,實是責無旁貸。
李峻銘 – 主席及行政總裁
世紀21奇豐物業顧問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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