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手銷售新例 仍有待適應

一手住宅銷售條例,已經實施了兩個星期,市場上只有兩個新盤可供發售,第三個可發售的樓盤也會於5月15日才推出,而且在推售的過程中,發展商也需要修改樓書,或是因未能連續24小時提供樓書,而推遲發售,發展商對新例仍在摸索適應中。
除了發展商、地產代理也未能完全了解及適應條例,其中法例中一項規定,「在物業未有價單前,不得探求或接受任何選購意向」,這本意是杜絕發展商及賣方代理在未有價單前進行「預留」,但在新例下「預留」就肯定犯例,大家一定不會做,但如何做才不會觸及「探求意向」以致犯法?業界仍然未能充份掌握。律師向業界表示,當從業員與一個客人在討論買賣住宅時,一旦談及新盤,就應向客人表示價單未出,未能發售,更應「拒絕」客人的查詢,才是最穩妥的做法。
在現今的情況下,各代理卻已陷入白色恐佈當中,在市場上更盛傳地產代理監管局已四出放蛇,尋找違例的地產代理,以警效尤,這情況更令不少從業員都會回避客人對任何新盤的查詢。
不過,站在消費者的角度,被從業員拒絕查詢,又會否感到滿意呢?筆者認為,從業員如果只是對客觀事實作出陳述,分析每項事實的優缺點,為客戶提供準確的資訊及意見,不應該被追究至「探求選購意向」。但這只是筆者個人見解,當中灰色空間亦不少,執法當局宜加大宣傳及教育解釋,否則與立例以增加消費者權益的目的,則是背道而馳。
李峻銘 – 主席及行政總裁
世紀21奇豐物業顧問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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